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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保护
重庆龙水镇实拍:菜市场暗藏“狗肉黑店”,来路不明+无检疫,敢吃吗?
来源:伴侣动物工作组微信公众号 山东 编辑:军京
重庆龙水镇实拍:菜市场暗藏“狗肉黑店”,来路不明+无检疫,敢吃吗?

近日,有网友爆料,在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的新菜市场里,一家名为“兴佰食品”的店铺,被发现长期收购、屠宰来历不明、未经任何检疫的犬只。当志愿者试图了解情况时,面对的是对方凶狠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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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仅仅是一个“看着不舒服”的场景,更是一颗埋在我们身边的、关乎所有人健康的定时炸弹。今天,我们必须把这件事说清楚,并大声呼吁:请相关部门立刻出手!

这家店,到底在干什么勾当?

简单来说,兴佰食品在做两件法律明令禁止的事:

1. 收狗不问来路:他们收购的狗从哪里来?是走失的宠物狗,还是被偷盗的家犬?又或者街边直接抓来的流浪狗?大量来历不明的犬只被密集关押在肮脏的铁笼中,极易交叉感染疾病。有没有携带狂犬病、细小病毒等人畜共患的病原?不知道,也没人管! 

2. 经营犬只不经检疫:根据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确保健康无害后才能流入市场。他们完全跳过这一步,在血污遍地、毫无卫生可言的现场进行私屠滥宰, 直接把未经检疫的狗肉送上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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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犬只检疫有严格规程但被完全无视:国家已为犬只检疫设立了明确标准。2023年,农业农村部修订了《犬产地检疫规程》,对检疫对象、合格标准、检疫程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该规程要求,调运犬必须逐只按规定实施产地检疫,并逐只出具检疫证明。兴佰食品收购和运输大量来源不明的犬只,显然无法提供任何合法检疫证明,其整个囤积和运输环节首先就违反了检疫规定。 

 《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必须按规定备案,运输的动物必须附有检疫证明。该店收购和调运来历不明的犬只,完全脱离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管,是非法的“黑运输”!这些未经检疫的犬只在非法运输途中密切接触,无异于在制造移动的“疫病传播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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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该店从收购(经营)、运输到屠宰、销售的所有环节,都违反了此条规定。依据该法第九十七条,此类行为可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并处以高额罚款。 

 此外,该法明确要求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而该店血水横流的现场,恰恰证明了其完全未履行任何法定的防疫义务,构成了严重的公共卫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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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违反防疫安全,其对食品安全的危害也极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也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而犬类根本无屠宰检疫标准,完全的三无肉类直接流向市场! 

 综上所述,这已经不是简单的卫生问题,而是赤裸裸的违法行为!   

 为什么我们绝不能忍?       

 因为这事关我们每一个人的安全和法律的尊严! 

 未经检疫的狗肉,可能就是病毒的温床。狂犬病、寄生虫……这些风险本可以通过合法检疫避免,但现在却可能直接被端上餐桌。谁愿意让自己、让家人冒这个险? 

 不仅如此,这一切一切从收购、屠宰到销售整个链条都在违法,完全是对法律的公然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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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一条法律规定都没遵守! 

 事情曝光后,有当地志愿者已经向龙水镇政府反映了情况,工作人员也到了现场。然而,令人震惊的是,就在志愿者前往政府部门沟通期间,有证据显示该店铺趁机将数车活犬紧急转移! 

 更令人担忧的是相关部门目前的回应态度。在接到反映后,相关部门的回复存在明显问题:

一是试图以“国家未统一立法”来模糊地方本应承担的日常监管责任,规避《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的适用。 

 二是对市民核心关切——市场内销售狗肉是否合法、商家是否存在违法行为——避而不答,显得避重就轻。 

 三是回应中“加强联合执法”等表述过于笼统,缺乏具体措施,沦为“口号式回应”。 

 四是逻辑矛盾,如果因“屠宰检疫无依据”就放弃监管,恰恰放任了来源不明、未经检疫的狗肉流入市场,这本身就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溯源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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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这一严峻的食品安全隐患,我们在此提出以下三点明确诉求:  

 第一,落实属地责任,启动联合执法。    我们恳请龙水镇人民政府,切实承担起属地管理的首要责任,组织多部门对“兴佰食品”展开联合调查与执法,彻底查清其从非法收购、违规屠宰到违法销售的全过程。 

  第二,贯彻“四个最严”要求,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食品安全领域“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必须严格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对其实施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许可证。农业农村部门应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二十九条等条款,对其屠宰、经营未经检疫动物的行为,依法予以惩罚。 

  第三,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回应公众关切。    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案件调查处理完毕后,将最终的调查结论、处罚结果等关键信息,通过官方渠道或书面形式向举报人及社会进行反馈。公开透明是建立公信力的关键,也是对所有关注此事的市民一个负责任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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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关注此事,不是为了针对某一家店铺,而是为了守护食品安全的公共底线,维护法律不容践踏的尊严。今天,若对一处来源不明、未经检疫的狗肉熟视无睹,明天就可能会有更多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潜入市场。对违法行为的任何宽容,都是对守法公民的不公,更是对公共安全责任的失守。 

请并期待相关部门能立即采取果断行动,彻底根除这一危害公共健康的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