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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保护
【以案释法】“投毒”偷狗吃!结果狗肉没得吃坐牢来买单
来源: 开阳检察 编辑:军京
【以案释法】“投毒”偷狗吃!结果狗肉没得吃坐牢来买单

为满足一时口腹之欲,开阳县楠木渡镇男子黄某某竟然想出采用“投毒”方式偷狗食用,结果刚把狗“毒”死,就被主人家抓个正着,只有“坐牢”来弥补自己的愚昧。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19日,开阳县楠木渡镇的黄某某为满足其一时口腹之欲,通过网上查询购买毒狗的药物,伺机以投毒方式盗窃他人饲养的狗食用。2024年12月5日,黄某某将其购买的毒药夹在一根鸡骨头中,向路边的一条普罗特猎犬投喂并将其毒死,当黄某某使用事先准备的袋子装狗时被狗主人当场抓获。经认定,被黄某某毒死的普罗特猎犬价值人民币10000元。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投毒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切勿一时贪念,以身试法,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同时提醒大家,要切实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注意看管好自身财物,保护好自己的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