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康县公安
原标题:【冬季行动】单日连破3案 康县公安拧紧野生动物保护“安全阀”
岁序更新,寒意正浓,不法分子伺机猎捕野生动物牟利的行为却屡禁不止。为严打相关违法犯罪、守护辖区生态安全,康县公安局紧扣冬季 “百日攻坚” 专项行动目标,全警联动、精准发力,于1月12日单日连破3起涉野生动物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查获涉案枪支、狩猎工具及动物尸块若干,以雷霆之势彰显打击决心。
环食药侦大队主动出击,打响攻坚首战。依托前期摸排线索精准研判、锁定目标,火速开展抓捕行动,成功抓获涉嫌危害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嫌疑人 1 名,现场查获疑似相思鸟 4 只、疑似画眉鸟 2 只,以及捕网、鸟笼等涉案物品。面对确凿证据,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警种协同联动,再破非法狩猎案件。行动中,康县公安局强化警种协作,环食药侦大队将摸排线索移交大堡派出所,双方快速联动、分工协作,当日抓获非法狩猎犯罪嫌疑人 1 名,查获火药枪 1 支、狩猎工具及动物尸块若干,案件后续侦办工作稳步推进。
紧盯线索循线深挖,收官当日第三起案件。环食药侦大队联合大堡派出所对剩余线索持续研判,精准锁定作案轨迹后设卡布控,抓获非法狩猎犯罪嫌疑人 1 名,现场收缴疑似射钉枪 1 支、火药枪 1 支及狩猎工具若干。嫌疑人对非法狩猎及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3 起案件均在进一步侦办中。
民警提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销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损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销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违反野生动物维护治理法规,以吃用为目标非法猎捕、收购、运输、销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生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什么是“非法持枪”?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非法持枪有什么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