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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保护
青岛黄岛区一店铺违法售卖狗肉,监管部门竟称其合规?
青岛黄岛区一店铺违法售卖狗肉,监管部门竟称其合规?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然而,在青岛市黄岛区,一家面馆公然售卖国家明令禁止的狗肉制品,面对市民的实名举报与确凿证据,属地监管部门竟以“企业自检报告”和“异地协查回函”为由,判定其合规并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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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将违法产品“洗白”的执法逻辑,不仅严重践踏了食品安全底线,更令法治社会的公平正义蒙尘。 

 一、根本性违法:狗肉从源头就不具备合法入市资质

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国家强制标准,未经检疫、非法定畜禽的肉类,严禁进入餐饮市场销售。农业农村部出台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采用正面清单管理,明确猪、牛、羊、鸡鸭等属于法定畜禽,而犬类并未纳入可食用范畴。 

国家未出台犬类屠宰管理规范和检疫操作规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根本无法为狗肉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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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明确,所有上市流通肉原料必须符合GB27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强制国标。GB2707适用范围写得清清楚楚,仅限法定畜禽生鲜产品,狗肉连国标的门槛都进不去。

那么既然原料不合规,生产出来的预包装食品怎么可能合法? 

依据《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3)34号》,非畜禽原料不予核发肉制品SC生产许可。市场主体登记目录中亦无狗肉屠宰、加工、餐饮销售的合规类目。

因此,狗肉从源头即不具备合法生产、合法流通、合法餐饮售卖的资质。经营狗肉制品直接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关于禁止生产经营“非食品原料”及“未经检疫肉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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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荒谬的“合规”逻辑:企业自检绝不能替代法定检疫 

2026年3月18日,市民携带狗肉实物、付款凭证等确凿证据,实名举报黄岛区相春燕面馆私自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狗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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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3日,黄岛区市监局现场核查属实,在冰柜内当场查获涉案产品。然而,案件经办人员(含综合保障中心副主任刘永刚等人)仅凭面馆提交的上游厂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货票据及厂家自行出具的厂检报告,就片面认定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径直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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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必须厘清一个关键常识:企业内部的“自检报告”绝对不等于官方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商业进货票据、厂家内部报告只是商事凭证,完全不能替代官方检疫证明。

市场监管总局国市监食生发〔2021〕5号文明确要求,肉制品原料肉必须具备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也规定了经营者查验检疫证明的刚性义务。拿厂家商业票据顶替国家强制检疫要求,这是在拿百姓的餐桌安全开玩笑! 更令人震惊的是,办案人员对源头生产违法行为视而不见。涉案产品违规标注SB/T 10381《真空软包装卤肉制品》作为执行标准,该标准仅适用于法定畜禽肉。

上游江苏沛县樊哈食品有限公司使用犬肉加工熟食,已超出SC许可核定范围,属于超范围生产。同时,其外包装标注SC编号和标准代号属于违规套用,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及GB 7718—2025第3.1、4.9、4.10条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不得虚假标注、套用无关编码的强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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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部门对这些关键事实全部缺位核查,核心安全事项流于形式。 

三、滥用异地协查:典型的行政不作为与懒政思维 

本案最大的问题在于,属地监管部门全程依赖“异地协查回函”结案,以此作为不予立案的挡箭牌。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违法行为发生地市场监管部门具有属地独立管辖权;第四十五条明确,异地协查仅为辅助取证手段,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

本案中,违法行为发生地、货品贮存地、销售地均在青岛黄岛,市监局拥有完整管辖权。办案人员将等待外地协查回函设置为本案立案前置门槛,人为增设法定外条件,刻意设置管辖障碍。这种“只要外地没查处,本地就装看不见”的逻辑,是典型的推诿扯皮、执法不作为。

难道只要上游厂家说没问题,下游的违法销售就合法了?这种击鼓传花式的执法,传掉的是政府的公信力,留下的是食品安全隐患! 

此外,执法程序大面积缺失。《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查获禁止流通、未经检疫肉类应当当场查封扣押、依法处置。但黄岛区市监局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时,未依法扣押涉案狗肉、未固定完整溯源证据、未移送上游违法线索,甚至拒不出具制式不予立案决定书,严重漠视群众监督诉求。 

四、依法提起监督:守住食品安全底线,纠正执法偏差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行政机关讲究“法无授权不可为”。既然《目录》里没有狗,狗就不是食品原料。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怎么能叫“预包装食品”?把非法产品当成合法产品来监管,不仅是定性错误,更是对法治的破坏。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规定》2025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第十八条: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有权对下级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规定》(2019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2025年修订)第五条、第六条第四项、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执法监督统筹职能机构)负有受理监督申请、开展审查、督办整改、纠正违法执法行为的法定职责。本案中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决定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严重错误、推诿属地监管职责,属于应当开展专项执法监督的情形。

在此,提出如下核心诉求:

  1. 依法启动重点监督程序,全面核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案全部执法行为,认定其不予立案决定违法并责令撤销;对刘永刚及本案经办、审核、审批人员的执法过错出具内部追责建议,涉嫌渎职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2. 立即重启案件调查,对相春燕面馆购进、贮存、销售违禁狗肉制品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依法扣押、无害化处置涉案产品。 

3. 实现全链条闭环查处,调取商户完整台账与流水,正式向沛县市场监管局移送上游企业超范围生产、套用标准、冒用SC资质的违法线索。

4. 完善执法流程,督促该局开展专项法规培训,纠正机械执法、双重标准、推诿履职问题,统一辖区肉制品执法尺度。 

食品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底线,执法应当依法统一、一以贯之,绝不应该出现选择性视而不见、降格放行的情况。

期待青岛黄岛区监管部门正视法律法规,纠正本次执法偏差,从严守住辖区食品安全关口,给公众一个合规、公正、透明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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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食以安为先微信公众号
编辑:军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