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现公布一批旅游市场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旅行社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北京某旅行社法定代表人薛某利用个人微信公众号发布“去甘青过20度的夏天八天七晚,在千年壁画、碧波湖畔、沙漠星空间自由切换”的公众号文章,旅游者丘某某通过微信进行报名,并支付定金6000元,双方签订《境内旅游合同》。北京某旅行社在未取得旅游者丘某某同意情况下,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厦门某旅行社,厦门某旅行社将旅游者丘某某转交给甘肃某旅行社,甘肃某旅行社又将旅游者丘某某转交给青海某旅行社。北京某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旅行社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违法行为。通州区文旅局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旅行社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旅游产品和服务经层层转包,随之而来的问题也层出不穷,服务质量和行程安排都与宣传大相径庭,不实承诺、服务不到位等问题频发,增加了旅行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导致游客的旅游体验大打折扣,其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旅行社应加强自律,提升服务质量,杜绝层层转包、降低服务质量等不良行为。游客自身也应提高警惕,选择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在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管,严厉打击未经旅游者同意,违规转团(旅游业务、旅游者)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案例二:拒绝履行合同、旅行社未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 北京某旅行社作为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旅游经营者,应严格履行《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约定内容,但该旅行社因故取消了游客返程机票,导致游客个人付款购票回国。同时,该旅行社未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随身携带,构成了“拒绝履行合同、旅行社未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通州区文旅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二)项《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该旅行社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伍万元、停业整顿一个月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旅游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目的基本要求,没有合同的履行,就不会有合同目的的实现。旅行社除由于旅游者个人的原因或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可以解除、变更合同外,必须根据合同所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向旅游者提供其所承诺的相关服务,在旅游行程中,无论基于何种原因拒不履行合同,旅游者都会因身处异地而面临信息缺乏甚至语言不通等多方面的困难。作为专门从事旅游服务的经营者,为保护旅游者的权益和安全,有义务安排旅游者返程。对于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案例三:旅行社未制止旅行社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旅行社辅助人 北京某旅行社组织开展了“内蒙古锡林郭勒+乌兰布统+汇宗寺4日游”旅游活动,车辆在河北省张家口市S3801翠云山隧道内因突发意外左后侧两个轮胎发生爆胎。该旅行社在明知只更换了一个备用轮胎,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制止车辆继续上路行驶的不安全行为,导致车辆在驶出桦皮岭隧道后再次发生爆胎,所幸未造成危害后果。其行为违反了《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旅行社未制止旅行社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旅行社辅助人”的违法行为。通州区文旅局依据《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该旅行社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旅游安全无小事,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主体,对交通、承运车辆等辅助服务环节负有全程监管管控责任。本案中旅行社明知车辆仅更换单条备胎、安全风险突出,却未及时制止危险行车行为,暴露出其现场安全研判不足、应急处置缺位、对辅助人安全行为管控不严等问题。各旅行社应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程紧盯行程各环节风险隐患,严格落实应急处置流程,坚决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切实筑牢游客人身、财产安全防护屏障。
案例四: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北京某旅行社开展户外旅游经营业务,旅游者许某某通过微信公众号报名了“【春节五天】【中级】【最美山脊线】02月18-22日探秘高黎贡45公里徒步”户外旅游活动,并支付了费用6360元。该旅行社为旅游者许某某提供了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等服务,但未与旅游者许某某签订旅游合同,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违法行为。通州区文旅局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对该旅行社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户外旅行主要体现自带户外装备和设施,在不成熟或未开发景区,以“不走寻常旅游路线”“翻山越岭”“挑战风险”来招徕游客,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户外旅游也是旅游活动的一种类型,从事户外旅游的单位也应当在符合旅游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开展经营活动,因此,应加大户外旅行监管,严厉打击户外旅行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内容来自通州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