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食品安全信息网!
食安与法
以案为鉴,警钟长鸣!——汝阳县市场监管局曝光4起典型食品安全违法案例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信息网 编辑:正平
以案为鉴,警钟长鸣!——汝阳县市场监管局曝光4起典型食品安全违法案例

今年以来,汝阳县市场监管局紧紧围绕深入推进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聚焦群众关切的食品安全热点问题,持续强化监管效能,查办了一批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形成有力震慑,进一步防范与遏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筑牢食品安全防线,现将今年以来查处的4起典型食品安全违法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一、某食品公司生产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4年12月,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上收到关于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该批次产品中污染物质含量超出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被判定为不合格。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产品5箱,总重量12.5公斤。该公司生产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局依法立案查处,责令其停产停业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二、某学校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4年12月,我局委托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对某学校采购的生花生米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检报告显示,该学校被抽检的生花生米样品中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经调查核实,该学校在采购该批次生花生米时,未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既不能提供购进该批生花生米的购进台账记录,也无法出示该批次生花生米的合格证明文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我局依法予以立案查处,责令当事人全面排查整改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三、某敬老院未完全落实食品留样制度和采购、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2025年8月25日,我局收到纪检部门工作提示函,发现某敬老院部分食品未留样,未对留样食品称重、食品合格证显示过期等问题。经过调查核实,该敬老院在经营过程中未按规定落实经营过程控制管理责任,2025年3月4日,我局对该单位落实留样制度不到位问题责令整改后,在上级纪检部门检查时仍发现其未完全落实食品留样制度,未完全落实整改义务;同时,在购进食品原料时未仔细查验,采购使用了过期的食品原料。该敬老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我局依法予以立案查处,责令立即排查整改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四、某饭店经营未按规定检疫的肉品案

2025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某饭店开展现场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饭店经营的肉类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经调查核实,该批猪肉系当事人的朋友马某宰杀自家喂养的猪所得。2025年5月12日晚,马某将宰杀后剩余的79斤猪肉送至当事人处,委托当事人帮忙售卖,售价为每斤12元。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扣押时,该批猪肉尚未售出。该饭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我局依法予以立案查处,依法没收涉案猪肉,并处以罚款。同时,将线索移交有关部门。

相关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食品安全规范,落实食品留样等制度。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使用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温馨提示

食品安全关乎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汝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务必增强主体责任意识,依法依规经营,严把食品安全关,确保人民群众吃得安全、吃得放心。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日常消费过程中,如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或疑似违法行为,请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并拨打12315热线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让我们共同努力,营造安全、健康、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来源:沈阳市场监管   凤翔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