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房山区市场监管局聚焦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依法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某餐饮有限公司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购进使用来历不明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及原料案
2025年4月,房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风险监测结果,到北京某餐饮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后厨环境不整洁、不卫生,天花板、地砖、墙砖均有多处脱落;使用非食品用材料塑料袋腌制羊腿。同时,该公司还存在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未按规定制定实施食品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未按规定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等问题。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房山区市场监管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42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某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涉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5年6月,房山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测报告显示:2025年5月北京某超市连锁有限公司销售的某一批次桑葚,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要求。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9.560, -0.33, -3.34%)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房山区市场监管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6.5元,罚款1000元并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6月,接到关于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举报线索。房山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并调取店内监控和调查取证后,确认该企业销售过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房山区市场监管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元,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某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5年8月,房山区市场监管局在对辖区某超市检查时,发现该超市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房山区市场监管局作出没收过期食品,没收违法所得5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某食品有限公司虚假宣传预包装食品案
2025年8月,房山区市场监管局在对某食品有限公司的某电商销售平台店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经营销售的“紫苏籽面包”产品,营养成分表上为每100g中含有7.8g脂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中低脂肪的相关要求,食品广告虚假宣传“低脂”。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考虑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当事人积极配合整改,房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启示
房山区市场监管局在处理农村地区假冒伪劣食品相关违法行为过程中,采取处罚与教育将结合的方式,旨在震慑违法行为的同时规避后续食品安全风险;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查办倒逼经营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减少食品安全风险。不仅打击当下的违法行为,更着眼长远的农村地区食品安全机制建设,照亮农村食品安全之路,让每一位农村居民都能吃的更安心、更放心。
食品安全是食品行业放心消费环境的基石,食品经营企业要严守食品安全底线,明确法律责任,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升信用意识和诚信水平,共同筑造安全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